川政办〔2016〕7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川汇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机构:
《川汇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4日
川汇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生活困难人员中断缴费问题,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目标,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银行:中原银行
第三条 申请助保贷款条件:
(一)助保对象。因生活困难无力缴费、“断保”的川汇区所属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含已破产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7年以内(含7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符合相关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助保对象需提供的证明。申请助保贷款者需提供个人书面申请和本人及其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提供由有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证明,或由所属办事处开具的相关证明,方可提出助保贷款申请。
1.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夫妻双方的《就失业登记证》。
2.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由所属办事处出具的单亲证明,经办人签字。
3.特困家庭人员提供由所属单位或办事处出具的特困证明,经办人签字。
4.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由区人社局就业办出具的零就业家庭人员证明,经办人签字。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①.《低保证》 ②.低保待遇存折③.办事处出具的低保证明,经办人签字。
6.无子女生活困难人员提供由所属办事处出具的无子女生活困难人员证明,经办人签字。
7.因病、因灾致贫人员提供由所属单位或办事处出具的特困证明,经办人签字。
第二章 助保贷款使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及贷款利率
第四条 贷款使用。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对象缴纳本人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缴费时间分期放款,也可一次性将贷款用于补缴个人下岗失业后的欠费部分,直接转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不得提取现金。助保贷款使用后,助保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
第五条 贷款额度。单个助保对象贷款额合计不超过7万元。
第六条 还款期限。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助保贷款利率按办理贷款手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个点执行,按季度付息。
第三章 助保贷款程序
第八条 申请助保贷款首先由助保对象提出申请,然后由所在办事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复审合格后贷款银行与助保对象签订协议、发放贷款、建立贷款档案。具体程序为:
(一)每年申请助保贷款的时间为当年6月至10月。
(二)由助保对象填写《周口市川汇区正在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特困人员申请享受助保贷款审批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者的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报所在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初审确认后签署意见。
(三)助保对象携带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初审后的《周口市川汇区正在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特困人员申请享受助保贷款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交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符合条件的经公示七天后核算所需贷款的金额,报贷款银行审批。由贷款银行与助保对象签订助保贷款协议及还款承诺书。
(四)贷款银行负责汇总助保贷款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区财政局、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贷款银行各执一份。
(五)助保对象所贷资金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按规定记入助保对象个人账户。
第四章 助保贷款的偿还与养老金发放
第九条 助保对象养老金发放流程。助保对象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满十五年的,由本人申请,经区人社局相关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办理退休,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按照养老保险规定核算养老金,从退休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第十条 助保对象贷款一般还款方式:
(一)助保对象退休开始领养老金后进入还款期,贷款银行按照助保对象的还款承诺按月扣除养老金用于还本付息。
(二)助保对象有偿还能力的,可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助保对象贷款特殊还款方式:
(一)助保对象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抚恤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偿还;
(二)助保对象退休后,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助保对象的抚恤金和个人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偿还。
(三)助保对象退休后,在贷款期满时若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导致贷款无法按时偿还的,贷款本息剩余部分由区财政偿还,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同时停发该助保对象的养老金直至其还清贷款为止。
(四)如果助保对象由于流动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需将贷款还清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要加强贷款后跟踪检查与服务。
第五章 助保贷款的贴息
第十三条 助保对象退休前的助保贷款利息由区财政负担,退休后的利息及所贷本金由助保对象个人按月在养老金中偿还。助保贷款贴息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助保贷款贴息办理程序:助保对象退休前的助保贷款利息由贷款银行每年按照助保对象应缴利息,向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利息明细表,并由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区财政审核批准后一次性划拨给贷款银行。
第六章 助保资格年审
第十五条 每年6月至10月,由各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上年度已办理助保贷款的助保对象进行助保续贷资格审核。
(一)符合助保条件的,可以继续办理助保贷款;
(二)经济条件改善,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暂停助保贷款发放;
(三)贷款总额达到7万元的,不再发放助保贷款。
第十六条 助保资格年审期间,贷款银行向助保对象发放对账单。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助保贷款工作的领导、监督、协调。
第十八条 区人社局、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助保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审查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核并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二)负责全区养老保险助保贷款政策的宣传、咨询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扩大政策的认知度;
(三)监督贷款银行及时为助保对象办理贷款业务。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助保贷款所需补贴资金的预算和划拨。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助保贷款财政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贷款银行负责助保贷款的发放与回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将助保对象的养老金转贷款银行代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