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办[2009]40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川汇区小额担保贷款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办,区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川汇区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为加强和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一步推动创业促进就业,根据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18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及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周政办〔2009〕59号)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川汇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创业愿望,具备规定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二、贷款对象认证条件 (一)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二)转业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三)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学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以内的毕业证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四)残疾人:残疾证明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五)回乡创业农民工: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一年以上及返乡创业有效证明。 (六)被征地农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被征地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证明。 (七)合伙经营。(一)至(六)项所述人员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八)组织起来就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组织起来就业证明。 (九)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一)至(六)项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2003〕143号)进行认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 (一)贷款额度: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二)再贷款额度:对已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的增加,继续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可展期2年。 四、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 (一)担保机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是劳动保障部门设置的专门担保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域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 (二)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的资金按照上级规定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由担保机构负责管理并执行经办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财政部门要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要注意收集相关信息,争取上级扶持政策,不断扩大担保基金的规模。 (三)担保贷款比例:经办银行在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以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五、贷款申请与发放 担保机构是小额担保贷款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小额担保贷款集中审核、统一报批、分批发放、统贷统还。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查推荐、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一)一般贷款程序 1、自愿申请:借款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 ①借款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②借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③借款人营业执照(有特殊情况的,可缓交或免交); ④其他证明资料; ⑤担保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收入证明; ⑥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可委托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所在地的金融机构集中查询)。 2、审查推荐: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等进行调查,初审合格的出具推荐意见,上报担保机构。 3、承诺担保:担保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办理反担保手续,符合条件的办理承诺担保手续。 4、发放贷款: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二)特殊程序 1、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主要负责人按照(一)项的规定办理。 2、小企业申请贷款,由担保机构受理,企业按照担保机构要求提供反担保手续和相关资料,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六、贷款利率 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执行合同利率。 七、反担保措施 (一)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当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可选择的反担保方式为: 1、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反担保:川汇区辖内公务员或经费全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人(含1人)以上。 2、“40?50人员”反担保:川汇区辖内40岁、50岁未退休人员2人(含2人)以上,且应当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人事代理,开立养老金账户并正常缴存。 3、其他担保: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提供1至2项反担保方式有困难的,可以选择信用村、效益较好企业的员工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担保、有实力的商户联保等反担保方式。鼓励采取抵押、质押反担保方式。采取抵押、质押反担保的,由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在抵押(质)物评估、办理登记上争取优惠。 大力倡导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一帮一”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扶持活动。 (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实体,按(一)项之规定提供和选择反担保。 (三)小企业申请贷款,担保机构可视担保人情况确定反担保的方式,在征得经办银行同意后,要求其提供合适的反担保手续。 八、代位清偿 (一)小额担保贷款逾期(包括经办银行依借款合同约定要求提前还款等情形)满1个月未完全清偿,担保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代为清偿,由经办银行及时出具代偿证明并为事后追偿提供必要协助。未能及时代偿的,经办银行有权从担保机构的担保金中直接扣收。 (二)担保机构以其担保基金代偿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后,出现担保基金不足的情况时,应于代偿后1个月内及时补足。否则,经办银行有权停止办理所有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九、贴息与补贴 (一)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是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二)担保费补贴: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按季给予不低于当期小额担保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手续费补助:财政部门对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主要用于补充基层经办银行的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本办法的解释权限与执行时间 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和周口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