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办[2012]57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川汇区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通 知
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川汇区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川汇区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川汇区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2012年度打击传销工作考核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区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另设加分和减分项目各l至10分,根据各地自评、日常考查、现场考核和年度考核综合评分。
第三条 现场考核由区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文件资料、实地察看、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考核时间为每年11月份。
组织领导(10分)
第四条 党委、政府重视打击传销工作(3分)。查阅有关文件、考核标准、考核结果等资料,明确将打击传销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得l分;制定对下级单位的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标准,得l分;组织考核,得1分。
第五条 建立相关机构(2分)。查阅文件、名单、会议记录、纪要等,成立打击传销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得l分,召开联席会议,得l分。
第六条 工作制度健全,制订相关工作方案(2分)。查阅有关制度、方案、预案,工作报告、信息沟通、协作配合、督查督办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得l分;制定实施打击传销工作行动方案、善后工作预案,得l分。
第七条 建立责任制(1分)。抽查1―2个单位和2-3个社区或村委会签订的责任书原件,层层签订责任书至社区、村委会,得1分。
第八条 工作信息报送(2分)。查阅区打传办收到的工作动态、信息。每月5日前上报打击传销工作动态、信息,每次得0.2分。
协作配合(6分)
第九条 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尽其职(5分)。查阅文件、资料等,抽查2至3个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开展打击(防范)传销工作,得5分。
第十条 成员单位落实责任(1分)。查阅文件,抽查2至3个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明确负责打击防范传销工作的机构及联络员,得1分。
查办案件(43分)
第十一条 举报途径畅通,积极受理投诉举报(3分)。抽查1至2个成员单位,查阅载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的媒体资料(报刊、广播录音、网络、宣传单等)、工作记录等,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不含110、12315),得l分。依法处理举报 、投诉,得2分。
第十二条 开展集中(专项)行动,查办传销案件(20分)。查阅文件、资料、信息、有关案卷材料等,抽查l至2个单位,组织开展两次集中(专项)行动的,得5分;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未接到投诉举报,得3分。依法办理上级交办案件并按时回复,得3分。
第十三条 查处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行为(3分)。查阅有关案卷材料,查处为传销活动提供人员住宿、培训场所、货物仓储等便利条件行为,并进行处罚的,得3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2分)。查阅案件移送、移交等相关材料,工商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按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公安机关对移送的传销案件,及时立案侦查或经认定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及时退回工商部门,得2分。
第十五条 无因传销引发的重大刑事、群体性事件(15分)。查阅媒体、网络等相关资料,未发生因传销引发的严重刑事案件,得5分;未发生大规模传销人员群体性事件,得5分;未被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以及省、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批评,得5分。
长效治理(28分)
第十六条 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活动,市区80%以上的社区 建成“无传销社区”(8分)。查阅有关通知、方案、名单、档案、台帐等资料。抽查2至3个社区,并按照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1)有打击传销工作领导组机构和成员及会议记录;
(2)有公布社区、派出所、工商所举报电话、联系方式和联系卡;
(3)有打击传销工作的固定宣传栏;
(4)有致辖区群众的公开信;
(5)有宣传册或宣传材料、开展宣传活动的记录或图片等资料;
(6)有房屋出租户签订的承诺书;
(7)有信息队伍及打击传销队伍并有活动记录;
(8)有社区与片区责任人签订的责任书;
(9)有出租房屋登记档案、传销分子及外出传销人员档案的信息库;
(10)有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网并有活动记录。
符合上述标准,并经走访群众,未发现传销活动也无大规模流出传销人员的,得8分。
第十七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6分)。查阅有关管理措施、制度、文件、台帐及相关资料,抽查2至3个社区,社区建立辖区出租屋动态图、流动人口台帐,对出租房屋做到“两清楚”即:清楚出租房屋的底数,清楚房屋出租人的基本情况;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的“四知道”,即:知道是什么人、在干什么活、有什么资金来源、主要有什么活动,得6分。
第十八条 设立举报传销奖励制度(2分)。查阅有关文件、规定等,设立举报传销奖励制度,得2分。
第十九条 把防范传销纳入就业指导、培训内容(3分)。抽查l至2个成员单位,查阅培训计划安排、培训资料、音像资料等,把《禁止传销条例》、《刑法》修正案七、防止传销知识纳入退役军人、转业干部、下岗职工、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内容,得3分。
第二十条 防范本地人员流至外地参加传销(5分)。查阅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及有关资料,抽查l至2个单位,开展流出人员身份核查、走访工作,得3分;流出人员从事传销减少,得2分。
第二十一条 开展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应用工作2分)。查阅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汇总、录入传销人员信息及案件信息,得2分。
第二十二条 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2分)。查阅文件、音像资料,宣传材料等,得2分。
宣传教育(10分)
第二十三条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5分)。查阅有关文件、图片宣传材料,查看宣传栏、黑板报等。抽查2至3个单位,社区、村庄、学校、运输场站等地常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传销)宣传栏、黑板报;在市场、街道等人员聚集场所悬挂横幅、张贴宣传画、宣传标语、散发宣传材料,宣传国家打击传销法律、法规,揭露传销行为的危害性,普及防范传销知识,得5分。
第二十四条 利用新闻媒体进行打击传销宣传(5分)。查阅有关纸质、音像资料等,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得5分。
经费保障(3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拨付打击传销工作经费(3分)。查阅有关凭证,地方政府将打击传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给予保障,得3分。
加分项目(1至10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1~10分;对考评中未扣分的单位不再加分。
(1)受到省、市政府、国家部委表彰或肯定的,查阅有关文件,加5分;
(2)查处全省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要案件取得成果的,由省打传办组织有关部门评定,加5分。破获一个传销网络,查阅有关材料,加l分,加满10分为止;抓获一名B级以上头目,查阅相关材料,加l分,加满l0分为止;
(3)依法追究传销组织及人员劳教责任、刑事责任,查阅有关法律文书,每办结l件,加1分,加满l0分为止;
(4)工作经验或做法,被省、市政府政务信息、国家部委简报采用编发或在省、部级有关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或在国家级主流媒体刊登的,查阅有关信息、资料等,加l―3分;
(5)受到省、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表扬的,查阅有关文件,加l分。
减分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减l―10分
(1)传销活动大规模蔓延、发展的;
(2)流出传销人员较多的;
(3)造成不良影响,被上级批示、新闻媒体曝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