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办〔2014〕51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川汇区2014年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川汇区2014年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9日
川汇区2014年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遏制我区传销发展蔓延的势头,维护我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综治办转发<工商总局 公安部 中央综治办关于开展2014年打击整治传销集中行动的通知〉的通知》(豫工商?2014?4号)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4年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动的工作意见要求,区政府决定从2014年5月至12月底,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2014年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重点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打击传销工作总体部署,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集中力量,统一行动,查处传销案件,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组织和骨干分子,坚决遏制传销活动的蔓延,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工作目标:通过集中行动,使重点地区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弹势头基本得到遏制;经常性、规模性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
工作重点:打击“拉人头”传销、利用互联网传销和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重点查处为传销活动提供房屋、仓储、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对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骗取钱财、扰乱社会治安以及聚众抗法的传销头目和骨干分子,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彻底摧毁传销网络。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6月底以前):制定具体行动措施,组织联合执法力量,开展调查摸底,排查案件线索。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4年6月至7月):区政府牵头,组织工商、公安、办事处、社区(村)等有关部门对城区重点区域的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开展集中排查活动,摸清底数,掌握信息。根据案件线索,统一组织查处行动,形成打击传销执法行动的强大攻势和良好的舆论环境,迅速在全区范围内掀起打击传销高潮。
(三)深入整治阶段(2014年8月至9月):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件,摧毁传销网络;夯实“打、防、控”工作基础,形成联合打防体系。
(四)巩固总结阶段(2014年10月至12月):巩固前期打击成果,防止传销死灰复燃;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探索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打、防、控”体系。各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于2014年12月底前将开展专项行动情况报送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成立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建立打击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打击传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组织公安、工商、新闻等有关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联合打击行动。
(二)统一部署,紧密联动。由区政府牵头,从有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打击传销专业队伍,明确责任,联署办公,联合行动,避免相互推诿,确保打击效果。
(三)加强管理,形成机制。为从源头上遏制传销活动的发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和社区(村)委员会要加大出租房屋等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对为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落实责任,严格追究。为把打击传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细化工作目标,建立责任制。即政府责任制:区政府与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办事处与社区(村),层层签订打击传销工作责任状;工商系统责任制;区工商分局与工商所、工商所与市场巡查组,层层签订打击传销工作责任状;公安系统责任制。公安局与派出所、派出所与片管员,层层签订打击传销工作责任状;社区(村)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居民的管理,确保辖区内房屋不得出租给传销组织和人员,社区(村)群众发现疑似传销活动应主动举报。
各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辖区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实施有效的监督,认真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辖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主要行政领导、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1、对区政府打击传销的工作部署贯彻不力,对本辖区的打击传销工作不管不问,不能履行政府的牵头组织协调职能,导致传销活动在本辖区蔓延,造成群殴或恶性案件的;
2、辖区内屡次发生因传销导致围攻政府机关,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事件的;
3、辖区内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猖獗横行,被国家、省、市主要媒体曝光的;
4、辖区内由于传销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反映强烈,被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点名批评的。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予以积极配合,对消极对待、配合不力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社区(村)委员会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教育村民和居民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所管辖区域发生10起以上传销活动的,将追究社区(村)委员会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免职处理。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宾馆、饭店、歌舞厅等)不得将房屋租赁给传销人员,违者将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对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机关要履行监督监察职能,对违反本意见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坚定信心。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传销在当前形势下的极端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长期作战、除恶务尽的思想,牢固树立敢打硬仗、敢于吃苦的思想,扎扎实实地搞好打击传销集中行动。
(二)认真部署,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按照区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整体安排,研究制订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阶段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逐级落实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对领导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切实把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导,狠抓落实。区政府将加大督导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要实行领导挂帅,限时办结,一抓到底,区政府对各单位开展打击传销工作进行督导和工作指导。
(四)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各单位要建立有效地沟通机制,及时通报案件线索,工作动态。研究解决重大、突出问题,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信息通畅。各单位在集中行动中发现的重大线索、重要案件要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切实把打击传销工作落实到位,抓出成效,保证我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