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办〔2014〕70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
通 知
各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区直有关单位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增强抓好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优化管理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质量安全。
二、严格履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程序
(一)提高项目规划设计质量。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注重科学合理选址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配套设施,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要求。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坚持省地、节能、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通过优化规划、设计,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奠定良好基础。
(二)严格工程招标投标。要依法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坚持先规划后勘察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必须全部公开招标。要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要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质量安全有保障的队伍参与工程建设。
(三)加强建筑材料质量控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和进场检验制度,严把建筑材料采购、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关。严格对钢材、水泥、砌体等主要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及复检,对没有出厂合格证明、进场抽样检验不合格、施工过程中检查不合格的,均不得使用。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环保有关规定,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节能建材、新型墙材质量检验。
(四)强化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到位。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勘察、设计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标准、规范。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安全管理;要落实企业领导带班制度,按照标准、规范科学组织施工,积极开展质量通病治理;要切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事中控制、旁站监理,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可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科学制定监督方案,调整充实监督力量,认真落实监督计划,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检查、巡查等制度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明察暗访,及时纠正和查处质量安全问题。
(五)严格质量竣工验收。要全面实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要按照标准、规范组织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开展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监督验收程序是否规范,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是否满足要求,检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令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未经验收合格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六)实行责任主体公示和标牌制度。工程施工期间,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明显位置按要求公示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单位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七)建立质量回访机制。要建立质量回访制度,畅通民情民意反映渠道。要主动开展质量回访活动,加强与用户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和建议。要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妥善处理质量纠纷和问题。
三、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依法加强质量管理,是保质保量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法制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2〕54号)以及周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周保安居〔2014〕10号)等各项规定。
各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安全监管重点,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强化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整改。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做好投诉处理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0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