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川汇区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
来源: (川汇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14-05-29 00:00:0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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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政办〔201428号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川汇区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移交和处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川汇区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移交和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4月14日 

川汇区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

及其它设施移交和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移交、管理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外地经验和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川汇分局在行政执法中,移交给川汇区的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建设当事人在川汇区行政辖区内违法用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

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川汇分局在查处违法用地案件中,所没收并移交给川汇区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属区政府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川汇区处置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各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分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移交、管理和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四条  违法建筑物在处置前,应由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川汇分局审查出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属于禁止用地目录和限制用地目录中不符合供地条件的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拆除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川汇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予拆除但应当予以没收的,按本规定处置。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川汇分局对应当予以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建筑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川汇分局应责成当事人在15日内腾空该建筑物,并负责把腾空后的建筑物在30日内移交区国资办。

如当事人积极配合辖区办事处管理的,可暂不腾空。违法建筑物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致使没收无法实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川汇分局申请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川汇分局对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在向区国资办现场办理移交时,应将移交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移交清单、《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建筑物的价值凭证资料、移交报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一并移交。

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川汇分局的移交清单中应注明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原属单位或个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移交清单一式四份,由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和管理单位分别签字盖章,现场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区国资办对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办理接收手续后,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按规定依法管理和处置。处置时区国资办要依照相关规定对拟处置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以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处置的依据。

第八条  区国资办接收后划转给建筑物座落地的办事处或相关园区管委会,办事处或相关园区管委会作为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改建、扩建、重建和处置,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管理不当造成损失和浪费。

区财政局应加强对辖区办事处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辖区办事处管理资产所产生的费用可向区政府申请,批准后另行拨付。

第九条  区国资办对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移交接收后,按照川政[2011]77号文件规定和以下方式予以处置:

(一)公开拍卖。对被没收的建筑物,由区财政局按规定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人依法拍卖。

(二)当事人回购。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与合法建筑物不可分割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可以回购;回购前,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协调给予违法建筑物办理合法手续,当事人不愿回购,亦无他人购买的,可按本条第六款规定处置。

违法建筑当事人要求回购的,应向区国资办提出申请。区国资办对当事人的回购申请进行审查,并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评估为依据,合理确定回购价格,并与当事人签订回购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期限交纳回购价款;逾期不交的,合同终止,违法建筑物按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三)租赁使用。违法建筑当事人愿意租赁使用的,可向区国资办提出申请,区国资办对当事人的租赁申请进行审查,并按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租赁价格后,与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当事人应按租赁合同规定的价格按期交纳租赁价款,逾期不交的,合同终止,违法建筑物按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置。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时间不超过五年。期满后需续租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审查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用于公益事业。没收的建筑物属于公益事业的,经区政府同意,可以无偿返还或安排给相关公益事业单位使用,依法补办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

(五)政府安排使用。由区政府安排给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

(六)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区国库。处置违法建筑物所需经费,经处置部门向区政府申请批准后另行拨付。

第十条  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在处置前,其产权属国家所有;按本办法处置后,按照有关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确认其房屋产权,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凡妨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视情节轻重,报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故意破坏被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相互配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实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在没收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移交、评估和处置过程中出现的失职渎职、乱用职权、徇私枉法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涉及以前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实施没收、移交和处置,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补办完善相关手续。

责任编辑:(川汇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