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周口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1月11日
周口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中办发〔2015〕107号)、《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实施的通知》(豫政办〔2015〕94号)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4〕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健全政府领导、行业监管、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工作机制,坚持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措施相结合,对全市燃煤锅炉、餐饮油烟、油气回收、施工扬尘、道路扬尘、散流体运输、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集中进行治理,强力推进黄标车淘汰和秸秆禁烧工作,积极构建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治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二、工作措施
对全市范围内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重点场所、企业进行严格管理,对可能产生扬尘、烟尘污染的各种活动进行科学规范管控。
(一)严格扬尘污染防治行业准入
1.各类建设主体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和要求。
2.各类施工(房屋拆迁)单位要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明确施工阶段的扬尘排放和防治措施,保证扬尘污染控制设施正常使用,确需拆除、闲置扬尘污染控制设施的,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
3.运输机动车辆确因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行驶的,应当依法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件;从事城市建筑(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的,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
4.各类市政施工作业必须依法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严格控制各类工地扬尘
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按标准建设到位、配备到位、使用到位。堆放物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扬尘措施,房屋拆除工地必须洒水或喷淋压尘,湿法作业。
(三)规范渣土运输,杜绝抛撒滴漏
严格渣土处置、作业准入备案。渣土车必须密闭运行,车轮、车身不得带泥上路,杜绝超限、超载、超速,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对渣土车全程监管。
(四)提升道路保洁能力
实施网格化、机械化、全天候保洁,主次干道、人行道保洁标准一致,提高路面整洁度。
(五)严格控制各类烟尘
取缔违规露天烧烤,禁止露天焚烧垃圾。
三、奖惩办法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管理,谁施工谁防治”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对因监管不力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扬尘污染的,对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约谈、媒体曝光、扣款等,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扣款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县(市、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账户直接划拨,用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奖励和专项治理资金。
(一)奖励
对完成年度任务好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处罚
1.集中拆改城市燃煤锅炉
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建成区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年度拆改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
未按时完成年度任务,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市、区)长、主任实施诫勉谈话,每台燃煤锅炉按20000元实施财政扣款,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并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同时,对市环保局具体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2.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完成10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脱硫和高效除尘年度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
未按时完成年度任务的,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市、区)长、主任实施诫勉谈话,每台燃煤锅炉实施财政扣款50000元。对相关单位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同时,对市环保局具体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3.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完成年度餐饮油烟治理任务。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基准灶头数大于6个)要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
未按时完成年度任务的,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市、区)长、主任实施诫勉谈话,对相关单位实施财政扣款20000元,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对市环保局具体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4.积极推进油气回收
完成省定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年度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商务局。
未按时完成年度任务的,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市、区)长、主任实施诫勉谈话,对上述单位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对责任单位实施财政扣款20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对市商务局具体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5.强化施工扬尘治理
所有施工工地(含拆除施工、市政施工、水利施工)现场四周,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设置连续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临主干道围挡不低于2.5米)。建筑施工现场主要道路作业区及生活区应进行地面硬化,出入口应设置定型化车辆自动冲洗装置,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对轮胎及车身进行清洗。施工单位应选用密闭式或有覆盖措施的运输车辆进行土方、物料或垃圾运输,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建筑垃圾、裸露的土方应采取覆盖、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城市主城区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施工现场主要扬尘点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应采取喷淋降尘措施,拆除工程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现场,不能及时运离现场的,应采取地面喷水、覆盖、固化、硬化等有效措施防止场地扬尘。出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开挖、回填、转运及工程拆除作业。凡未达到以上要求之一的,视为违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工地),市规划局(拆除施工),市城管局(市政施工),市水利局(水利施工)。
每处工地发现1次违规作业,对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具体责任人实施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实施财政扣款5000元。发现2次违规作业,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责任单位分管县(市、区)长、主任、局长,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责任单位实施财政扣款10000元。发现3次违规作业,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责任单位县(市、区)长、主任、局长,对主管领导实施通报批评,对具体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同时,对责任单位实施财政扣款30000元。
6.加大散流体运输管理
从事渣土、混凝土及垃圾散流体运输车辆必须取得相应运输资质,采取密闭运输,车身应保持整洁,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流溢,严禁抛扔或随意倾倒,保证运输途中不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首次发现违规车辆,在新闻媒体上对市直有关部门予以曝光,并实施财政扣款2000元。第二次发现违规车辆,约谈市直有关部门主管副职,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并对责任单位实施财政扣款5000元,对具体负责人实施通报批评。第三次发现违规车辆,约谈主管局长,对主管副职通报批评,对具体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责任单位实施财政扣款20000元。同时,发现无牌、无证等违规车辆进入城区,对当班交警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7.强化道路扬尘污染防治
辖区道路清扫保洁率达到市政府目标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路段、次数实行机械化洗扫、洒水降尘,人工清扫时必须全路段、无死角,作业后达到道路无积尘、泥沙、无漏洗痕迹、无积水,雨水口净、路边石净,路面和交通标志线见本色,无违章作业。洗扫车存储箱保持密闭,作业过程中无垃圾、扬尘和污水滴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城管局。
每发现1次违规,对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具体责任人实施通报批评,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责任单位实施财政扣款2000元。发现2次,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责任单位分管县(市、区)长、主任、局长,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责任单位实施财政扣款3000元。发现3次,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责任单位县(市、区)长、主任、局长,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对具体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同时,对责任单位实施财政扣款5000元。
8.加强露天烧烤及焚烧垃圾监管
严禁违规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垃圾、树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城管局。
每发现1次违规,对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具体责任人实施通报批评,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责任单位实施财政扣款5000元。发现2次,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责任单位分管县(市、区)长、主任、局长,对具体负责人通报批评,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责任单位实施财政扣款10000元。发现3次,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责任单位县(市、区)长、主任、局长,在新闻媒体曝光,对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对具体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同时,对责任单位实施财政扣款20000元。对焚烧垃圾的环卫工人,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辞退。严厉查处有组织地焚烧落叶行为,违者按照省、市秸秆禁烧奖惩办法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9.强力推进黄标车淘汰
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切实加强黄标车禁行区域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追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省政府约谈或给予建设项目限批的,追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10.加强秸秆禁烧
制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方案,建立“市和县(市、区)督导为主、乡镇和村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着力形成市、县、乡镇、村四级控制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和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络化管理责任体系,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指标任务逐级分解,层层签定责任书,一级抓一级,确保禁烧工作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农业局。
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秸秆禁烧奖惩办法实施。
11.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预案后,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响应措施。
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对重视不够,行动迟缓,没能按时启动应急措施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职责分工
(一)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情况开具罚款通知单。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规定标准扣款,并将扣款资金专账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市监察局负责追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三)新闻部门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单位和行为予以曝光。
五、组织实施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每月定时不定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不力,造成大气环境质量下降的责任单位依据本方案实施约谈、曝光、问责和财政扣款。督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认真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凡人员落实不到位、工作不积极、配合不不力的,视情况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扬尘污染防治追究责任扣款通知单
2.扬尘污染防治违法案件督办通知单
周政办〔2015〕110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