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川汇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及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3〕76号)。
《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周口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周政办〔2022〕88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周政〔2023〕16号)、《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根本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1.4.2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协作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和区域联防联控协调、信息共享、重大项目会商、统一应急响应,实现区域协同减排。
1.4.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工作,准确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科学合理确定预警范围,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确保响应措施落地见效,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4.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1.4.5广泛宣传,社会参与。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情况。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发布预警信息,邀请相关专家围绕重污染天气应对、预防进行深度解读和科普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5预案体系
川汇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川汇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急实施方案,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急实施方案,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急管控方案等。
2.1区级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川汇区人民政府依据周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办公室发布的全市范围内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结合应急预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区环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成区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
区环委会办公室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教体局、市公安局川汇区分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川汇区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川汇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区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川汇区分局、区文旅局、区气象局、区商务局、国网周口供电公司川汇分公司等。
2.2办事处、管委会组织指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落实本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制定完善本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贯彻落实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和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区气象局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可能造成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对气象扩散条件和空气质量演变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日AQI(空气质量指数)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2预警条件
(1)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2)当预测日AQI均值>150持续24小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在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未达到相应等级,但发生区域预警、全省预警、全国预警情形时,接到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省环委会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应当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预警发布
严格按照市环委办预警信息,积极响应各类预警管控措施,同时根据预案要求适时进行发布。
3.2.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严格按照市环委办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信息,积极响应各类预警管控措施。
4.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响应措施
4.2.1总体要求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
(2)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应将应急减排清单作为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每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清单修订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清单逐级审核机制。应急减排清单包括总表、工业源清单、扬尘源清单(施工工地等)、移动源清单、协同供暖企业清单等。工业源清单应实现涉气企业全覆盖,包括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扬尘源清单应包含但不限于所有施工工地。移动源清单应包含用车大户清单和货车白名单。
(3)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应当在应急减排清单中详细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并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污染排放水平、所处区域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结合全省及我市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等有关文件要求,合理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当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当尽最大能力减排,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4)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一刀切”停产;对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白名单”单位、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应当严格审批程序,纳入相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在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B级及以上绩效水平,确保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完善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允许其进行保障任务生产,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5)当预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焦化、水泥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企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6)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施工工地及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轮流停产或简易工序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置于施工工地和工业企业入厂明显位置。施工工地公示牌内容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地址、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不同预警期间应急措施;工业企业公示牌包含企业名称、所属辖区、行业类型、绩效等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监督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不同预警期间应急措施。
4.2.2Ⅲ级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健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重点行业、非重点行业、小微涉气行业等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区工信局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电力部门严格管控企业电力调度。
扬尘源减排措施。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渣土运输车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涉及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我市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保障的运输车辆,按相应政策执行),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管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省、市、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我区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河南省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控尘办〔2020〕2号)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建成区内禁止使用不满足Ⅲ类限值要求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其他减排措施。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停止涉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施工作业等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城管部门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应急、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停止作业。
4.2.3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国网周口供电川汇分公司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统筹调节应急响应区域或重点区域燃煤发电企业发电负荷,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区域、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
其他减排措施。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2.4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污染浓度(日AQI达到500时)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必要情况下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4.3区级响应
当达到预警条件时,区环委会办公室接到指令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4.3.1Ⅱ级响应
(1)市生态环境局川汇区分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市公安局川汇区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川汇区服务中心、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派出本系统专项工作督导组,按照职责分工,督导检查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开展情况;每日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区环委会办公室。
(2)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有关情况。
4.3.2Ⅰ级响应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区环委会办公室派出综合督察组,督察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应急响应落实情况和区直各相关单位专项督导组工作开展情况。
4.4信息公开
4.4.1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4.2信息公开形式。通过新闻媒体以及信息发布、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4.3信息公开组织。区环委会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5信息报告
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每日向区环委会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4.6响应终止
按照市级下达响应终止指令执行。
5.总结评估
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企业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6.应急保障
6.1预警保障
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
6.2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应当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预测预报能力建设、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6.3沟通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环委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通信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6.4其他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环委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 监督问责
区环委会指导和协调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环委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单位及个人,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保障类清单。
附件: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
附 件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由区环委会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各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职责如下:
1.区委宣传部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2.区发改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保障工作,配合制定企业电力调度应急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区教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4.区工信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组织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5.市公安局川汇区分局依据部门分工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监督管理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经费保障,做好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川汇区服务中心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等扬尘的监督管理。
8.区环委会办公室根据市环委会办公室指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督促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高新区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依据部门分工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监督管理工作。
9.区住建局、区城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施工工地工程机械管控以及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违章占道经营烧烤实施方案,并督促落实。
10.区交通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干线公路施工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监督管理工作。
11.区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3.区卫健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督导落实;配合宣传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4.区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非法行为。
15.区文旅局配合宣传部门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等宣传报道工作。
16.区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国网周口供电川汇分公司负责管控企业用电量监测和电力调度工作,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停限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