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五条 其他行政机关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