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周口市川汇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区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周口市川汇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办公室(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川汇路川汇区行政新区人大楼102室) 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信息
1.本部门机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
机构名称:
周口市川汇区农业机械管理局
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全区农机化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农机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机社会化服
(4)负责全区农机科技推广、教育培训工作;
(5)对全区农机供应和农机维修业进行行业管理;
(6)负责农机化项目立项、论证和组织实施工作;
(7)负责全区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承办区委、政府及其他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办公电话:
0394-8593865
办公时间:
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每天8:00-12:00,14:00-17:30;
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每天8:00-12:00,15:00-18:00;
办公地址:
周口市川汇区川汇路川汇区行政新区人大楼102室
邮编:466002;
电子邮箱:hnzkchqnjj@163.com。
2.领导班子成员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
(1)李超 :区农机局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农机局全面工作。
(2)于洪涛: 区农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组织人事、群团、老干部、推广站、管理股、企业改制、完成局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3)杨玉霞 :区农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监理站、计划生育、妇联、安全生产、招商引资、综合治理、信访、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完成局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4)许克强 :区农机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负责纪检、监察,完成局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5)徐丽:区农机局副主任科员
负责办公室、科教股、财务工作,完成局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3.本部门内(下)设机构的名称、职能。
川汇区农业机械管理局(简称农机局)内设4个职能股(室)及直属2个事业单位。
(1)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信息网络、宣传、机关安全保卫;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机关行政事务管理;拟定局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干部管理;组织实施机关普法教育、政治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计财股
负责农机专项资金、基金的申请、分配和使用管理;对农机项目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工作;管理局机关、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3)管理股
负责起草农机化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监督农机化安全生产,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农机作业质量调查和监督工作;规范农机作业市场;提出扶持农机化服务组织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农用柴油供应、价格政策建议;指导农机生产服务组织农机具的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农机抗灾救灾工作。负责农机化行业统计工作;
(4)科教股
拟订有关农业机械化科研、推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农业机械化技术交流与合作;引导农民使用先进新型农机产品;承担农机产品试验鉴定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农机化推广体系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机化推广体系建设;指导农业机械化示范区、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农机化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化重点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储备、论证、申报、实施管埋和检查验收;负责农机技术成果的管理工作;指导农机学会的业务工作。
(5)农机监理站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对拥有和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教育;负责对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核发证件和定期审验;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和年度检验;对农业机械作业实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负责农机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档案;指导农机维修管理和农机更新报废政策的实施;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的安全技术检验、登记备案工作;协调跨行政区域的农机监理执法行动;负责其他有关农机监理方面的工作。
(6) 农机技术推广站
参与制定全区农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单位、群众科技组织和农机推广人员的农机化技术推广活动;承担全区农机部门和上级下达的农机推广任务;对适用于本地的农业机械及技术进行引进、试验示范、改进完善,形成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机化技术;提供农机化技术和信息服务;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督办和落实;组织协调农机跨区作业;负责组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他农业机械的使用、修理、经营;负责农民农机技术员的培训及其他人员的培训。
(二)发展规划
本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农机化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单项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
(三)统计信息
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各类统计信息。
(四)财政信息
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等。
(五)民生信息
1.本部门负责或参与的区政府实事项目的立项、工作进度、办理结果等。
2.本部门主管的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3.本部门主管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六)社会管理
1.本部门主管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2. 本部门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3.本部门负责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4.本部门负责的其他社会管理等情况。
(七)人事信息
本部门干部任免信息;
(八)其他
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周口市川汇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办公室(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川汇路川汇区行政新区人大楼102室) 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周口市川汇区农业机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填写电子版《申请书》,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2)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书》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周口市川汇区农业机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电话:0394 8593865
办公时间: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每天8:00-12:00,14:00-17:30;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每天8:00-12:00,15:00-18:00;
办公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川汇路川汇区行政新区人大楼102室
邮编:466002;
电子邮箱:hnzkchqnjj@163.com
四、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做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