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资金案,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挪用资金未退还部分依法继续退还。
该院查明,陈某某于2015年5月任某公司出纳会计,该公司将业务往来钱款存入王某在周口某银行的个人账户中,银行卡及U盾由陈某某保管。2015年5月28日至6月3日,陈某某利用工作便利,将该银行卡上37.7万元分多次转到其在厦门的朋友苏某的银行账户中,由苏某向陈某某赌博网站账户充值,帮助陈某某用手机登陆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活动。不久,陈某某这一行为被公司发现,追回20万元。案发后,川汇区法院依法冻结苏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大同支行的账户存款9.9万余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所在单位的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陈某某在较短的时间内,多次挪用单位资金通过互联网进行赌博活动,性质恶劣。案发后,陈某某主动退回公司部分资金,且当庭自愿认罪,结合其犯罪性质、危害后果、认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转载自周口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