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市监无主听告〔2025〕1号
2024年12月07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称车牌号为豫N59A3B、豫NCM92(挂)的货车上装有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肉,当日,我局执法人员袁学军、王晨辉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查发现,在该货车上发现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的冷冻肉计1050箱,车主门欣阳现场未能提供该批次冷冻肉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供货商资质证明及购进票据。经调查,豫N59A3B、豫NCM92(挂)的货车车主门欣阳受人雇佣于2024年12月06日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装载冷冻肉1050箱,于2024年12月7日在商水县谭庄镇下高速后被我局查获。经调查,该批次冷冻肉非门欣阳所有。通过门欣阳提供的电话号码,一直无法联系上货主,且门欣阳不能提供货主的其他的任何信息,不能提供该批次冷冻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供货商信息。该批冷冻肉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检疫,不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2024年12月8日,本局对经营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冷冻肉的不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
2024年12月11日,经中检集团(鹤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对该批涉案物品进行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结论合格。
我局结合现有证据均无法确定上述物品所有人。2024年12月19日,我局在《中华工商时报》报刊发布《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告知涉案物品所有人在公告期间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到我局认领。
不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冷冻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因无法确定该批次冷冻肉的所有人,涉案物品易腐烂变质,不宜长期保存,且公告后无人认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报我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并经局负责人批准后,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的规定,我局委托拍卖公司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为26.85万元。2025年01月09日,我局在《中国新闻》报刊上刊登《关于领取涉案物品的公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
鉴于上述事实,我局拟将上述冷冻肉依法拍卖的所得款项人民币26.85万元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听证告知在商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川 联系电话: 15836040888
联系地址: 商水县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2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