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办理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离任审计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变更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理)事会关于变更登记事项的决议、办理变更登记授权委托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负责人变动申请表)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四、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时间:
地点:川汇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政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 0394—7770296
办理时间:上午9:00—下午5:00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