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处指南
来源: 川汇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24-06-20 16:52:2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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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立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六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二、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书(包括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理事长情况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副理事长情况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秘书长情况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执行机构负责人情况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监事情况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执业人员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住所情况、出资承诺函、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成立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承诺书、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2、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3、验资报告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时间:

  地点:川汇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政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394—7770296

  办理时间:上午9:00—下午5:00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责任编辑:川汇区人民政府管理员